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2-28 06:10:06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有奖发票第三期定期开奖中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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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上午,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举办了有奖发票第三期定期开奖。现场分别开出了三个奖项,共6个大奖,奖金合计50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分别为1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第三期定期开奖中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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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定期开奖兑奖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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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我市通过互联网推行有奖发票,为做好定期开奖奖金的兑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开奖根据全市奖金总额适时组织,每年不超过4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奖时间。
第三条 定期开奖奖项采用现场开奖方式产生,所有通过“奖票宝”采集的普通发票,实名登记后都可以参与,通过发票校验后实施定期开奖。
第四条 定期开奖的奖项分为三档,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奖金分别是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拨付奖金总额、参与定期开奖普通发票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置中奖数量。
第五条 定期开奖由沧州市税务局组织现场开奖。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各奖项中奖名单由抽奖软件自动产生。中奖信息现场公布,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
第六条 定期开奖中奖信息除现场公布外,还通过报纸、新媒体,沧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奖票宝”APP等渠道公布中奖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与兑奖。
(一)未按要求提供手机和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参与兑奖。
(二)对于冒用他人身份参加兑奖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三)对于捡拾他人小票虚开发票摇奖、串通企业为自己虚开发票摇奖、以职务之便盗取发票信息参与摇奖等骗取国家政府财政资金的恶意摇奖行为将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参与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已参加兑奖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不能兑奖。
1.未通过验证的普通发票;
2.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普通发票;
3.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4.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5.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6.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7.因玷污、撕毁、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
8.不征税或免税业务普通发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免税发票除外)
9.伪造、变造的中奖发票及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发票。
第九条 中奖者同时摇中多个奖项的,只以中奖者所中奖金金额最高的奖项为中奖奖项。同一奖项一人多次中奖的,仅以一次中奖金额为准,不得累加。
第十条 中奖者应在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放弃的奖金自动转入下期奖池。
第十一条 中奖者必须本人亲自领取奖金,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兑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本人有效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名称供税务机关核对,根据中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不同,同时还需携带以下资料。
1.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
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打印件两份。
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二条 中奖发票信息与兑奖人信息不一致的,还需提供中奖发票票面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兑付奖金时要核实中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中奖发票是否与“奖票宝”软件中一致。审核无误后,由中奖者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上注明“已申请兑奖”并签字确认,将发票原件返还中奖人。
第十四条 定期开奖奖金支付只能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税务人员审核中奖者提供资料无误后,填写《有奖发票定期开奖兑奖审核表》,由中奖者注明其本人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开奖奖金,转账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中奖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未征得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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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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