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财办〔2016〕25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财政厅
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贵民公司、担保公司:
《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
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省财政厅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以政府透明度测评、依申请公开办理、主动发布“贵州省惠民政府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信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分别进行扣分。
(一)政府透明度测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透明度测评结果,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到位影响我厅年度政府透明度第三方评估得分低于70 分的,每少1 分,扣责任处室0.1 分。国务院办公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的测评,我厅被列入问题清单的部门,影响我省透明度成绩的,一次扣责任处室2 分。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66 号)文件要求,办理程序不规范、回复不及时、回复内容质量低等,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纠错的,或造成重大舆情的,每次扣责任处室1 分。
(三)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原“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已规划升级为“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惠民平台”),涉及我厅惠民政策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对照相关资金批复文件,清理惠民项目涉及的资金数据,2016年7月3日前,要完成2015年度、2016年上半年惠民资金数据上传工作。要在资金下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上传工作。超过10 日未发布的,每次扣责任处室0.1 分,连续3 个月未按要求上传发布,每次扣责任处室1 分。
(四)保障省政府新媒体平台信息。未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政府新媒体平台提供信息公开工作稿件的通知》有关要求保障新媒体平台信息,或长期不主动提供信息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处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提示”,被提示3次以上的处室,每催办1次扣责任处室0.5 分。
三、考核实施与落实
由省财政厅办公室将考评结果报省财政厅目标办,按国家规定的政务公开纳入考核,不低于绩效考核4%的权重,计入考核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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