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1-2-26 11:25:33

629320150707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5]13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财教〔2015〕13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包括: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州)、县(市、区、特区)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补充、教学仪器和康复设备购置、开展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以及特教师资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债务或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要,制定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并提出项目申请,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当年方案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申报材料应全面反映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地址、办学体制、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办学规模、规划情况、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充分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同时提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设备采购类型及数量等)和资金预算(其中申请专项资金额度)。
第五条 各县特殊教育项目资金使用方案须报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项目预算要确保按期完成,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执行完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并作出必要的文字说明,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取得的成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七条 教学、康复训练设备应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仪器设备购置目录》进行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执行中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要确保中标单位产品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产品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产品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将预算资金下达有关项目学校,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项目及预算执行。
第十条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减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7〕5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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