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720140303 | 【已废止】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经信办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引导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以及产品质量提升的资金。
(一)推动技术开发。重点支持企业面向工业经济发展,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的项目。
(二)促进技术产业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辐射面广、带动力强、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的项目。
(三)创新能力建设。重点支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有利于促进关键技术突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技术创新支撑平台的项目。
(四)产品质量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提高实物质量水平、提升质量保证能力而达到产品质量大幅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条 贵州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省技术创新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编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牵头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经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要按照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重点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省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二)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技术开发、基础管理条件、科技开发人员、筹集资金的相应能力;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并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以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补助
1.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中试、工业放大试验及试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无偿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产业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实际项目贷款总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当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确定项目申报指南,划定重点领域,明确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设、产品质量提升的支持方向;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下达项目工作计划,经与省财政厅会商签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项目投入自有资金的汇总表及有效凭证、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支持内容需选择提供的材料:聚集区证明、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证明文件等;
(八)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要内容与关键技术、技术路线;
(二)项目完成验收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形成与归属、人才培养):
技术指标主要指在产品、技术、工艺等方面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经济指标主要指形成的生产能力、市场销售额、利税、创汇等情况;
知识产权形成与归属主要指在标准、专利等方面形成与归属情况;
人才培养主要指团队建设及对人才带动、科技人员培养情况。
(三)社会效益及项目产业带动作用、新增就业情况;
(四)项目实施进度表(明确项目验收时间);
(五)资金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七)共同条款与其他事项;
(八)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划拨手续,各级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开支范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技术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人员的人工费;
(四)购买和租赁专门用于项目实施的关键生产设备、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的相关费用;
(五)专门用于技术创新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七)技术创新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八)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技术创新资金后,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对照合同要求编写项目总结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合同要求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虚报、瞒报而套取专项资金。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撤销项目、追回专项资金、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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