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一、起草背景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提出“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2020年,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其中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省安委会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冀安委〔2020〕4号),其中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事故。
为支持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省级财政于2013年设立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并制定《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94号),在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该办法已到期。为此,我们在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省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二、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部门职责划分、改进了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明确了资金申报、审批要求和分配方法以及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我们重点改进完善了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更加贴合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际,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确保通过专项资金有效引导市县政府和企业加大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资金支持范围。为确保资金投向的精准性,我们在紧密对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基础上,聚集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确定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示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以防范发生冒顶片帮、坍塌、坠罐跑车、火灾、中毒窒息、透水、溃坝、井喷失控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实施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露天矿山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选矿厂安全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示范治理项目。二是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用于支持和鼓励非煤矿山企业推广使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三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支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以及安全监管业务装备配备等。
二是关于资金支持标准。为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效率,突出资金激励导向,我们将老办法中由各地自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改为由省级统一确定补助标准,即:在资金支持范围所列事项内,针对每类项目特点,区分不同的引导激励力度,分别设定补助额度上限和补助比例。这样既能发挥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也能避免因项目资金安排过于散碎,弱化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三是关于资金分配方法。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即:每年由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市县开展资金需求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资额、各地上年度综合治理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下达资金。各地根据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这种分配方式,即能有效防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偏离年度非煤矿山治理重点,也赋予了市县更多确定项目的管理自主权,更好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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