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1-2-25 04:55:07

关于这两项非税收入划转,你知道多少?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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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01
政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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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02
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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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03
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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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需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
(2)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除一次性缴纳建设期补偿费,建设单位还需按季度缴纳开采期补偿费。我省对开采期补偿费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以矿产资源的销售额为基数计算开采期补偿费,具体标准是: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排放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04
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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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缴纳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自行申报缴纳。
按期缴纳的,在项目投产后,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的计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应缴费额,缴费人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05
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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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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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1
政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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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02
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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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缴费人为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建在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 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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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四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1700元。


04
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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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5
优惠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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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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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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