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中赠品是否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中赠品是否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对于企业“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销售商品”和“赠送商品”都是合同中的承诺,应作为
两项履约义务。应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售出商品和赠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合同对价进行分摊确认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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