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90]署监二字第5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署监二字第551号
第一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口,前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00元。
第二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口,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5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元。
第三条 携带、邮寄中药材和中成药的价值,均以国内零售价格计算。
第四条 麝香、蟾酥以及超出上述规定的限值,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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