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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13〕4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13〕44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审单位”),不包括涉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审计,是指由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反映事业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表等。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部门决算报表编审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主表、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后,经修正的部门决算报表是市级财政部门或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被审单位部门决算和向同级人大报送决算信息的重要依据。
经批复的部门决算是预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工作,由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市级财政部门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开展年报审计工作。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文书设计、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年报审计准备工作一般应于当年度10月启动,年底前完成;年报审计实施工作一般应于次年度1月开始,4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市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监督有关管理办法;
(二)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具有受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
(三)指导各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开展年报审计工作;
(四)对财政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五)对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督促预算主管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七)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估;
(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在市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范围内,选择具体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每年被审单位名单;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年报审计工作;
(四)督促落实本部门被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五)对被审单位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规范本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七)统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八)按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审计报告、审计质量评价表、审计整改报告及汇总情况等;
(九)其他与组织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被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审计问题予以确认;
(二)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与市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年报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应完善有效;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实施;
(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被审单位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履行的职责:
(一)拟定年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文书参考格式;
(二)对参与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审计业务培训;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行业自律监管。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年报审计的对象是被审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市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
第十三条 年报审计主要是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报表间数据勾稽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的内容涉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编报内容和范围的完整性;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年报数据填报的准确性,以及账表、上下年度数据的衔接一致;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当年度纳入市级审计部门决算审签范围的被审单位,可以不纳入当年度年报审计工作。
其他按规定可以不纳入当年度年报审计的事业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前款规定已连续三年进行核查的单位,必须纳入当年度年报审计范围。
第四章 审 计 准 备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地确定具有受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遵循质量优先、兼顾工作量、保证工作进度的标准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被审单位具体实施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预算单位实施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具体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
前款所述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基本格式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其内容、格式及相关要求,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其指南的规定。
第二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规范文本。
确有其他审计业务需求的,可以与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后,在规范文本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被审单位名单和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同时报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被审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要求。(表式附后)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年报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确定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被审单位审计进户时间、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进户前,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向其提供被审单位审计年度预算及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等。
(三)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要建立审计联络机制,保证预算主管部门、被审单位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二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具有受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参与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要求、会计制度和文书制作等。
第五章 审 计 实 施
第二十四条 被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基础信息资料;
(二)年度部门预算及相关材料;
(三)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四)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
(五)其他与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根据独立审计的原则对相关事项予以判断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按照年报审计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时,应严格遵循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文书参考格式。
第二十七条 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初步结果与预算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预算主管部门、被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财政政策及管理制度有疑义或理解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予以具体解释。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二十九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直接报送预算主管部门(一式三份,含纸质和电子),同时抄送被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度4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后,对所属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表式附后);同时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向被审单位出具整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汇总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预算主管部门应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做出评价,并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参考预算主管部门评价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定。
第七章 监 督 整 改
第三十五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被审单位对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审计整改汇总报告(表式附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被审单位应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必要的延伸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工作中的服务质量,作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年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是年度部门决算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市级财政部门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是市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被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不配合年报审计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年报审计中发现预算主管部门、被审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四条 预算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处罚或惩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部门包括市财政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区县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的具体审计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沪财会〔2010〕76号)、《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会〔201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表1:201X年度年报审计计划汇总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表2-1:201X年度年报审计结果统计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表2-2:201X年度年报审计结果汇总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表3:201X年度年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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