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电办、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 国机进管[1995]20号
国家机电办、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国机进管20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将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水力旋流器”等4个税号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单色复印机、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等6个税号(见附件)的产品转为进口登记产品,请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办理并做好有关进口和统计工作。
为维护复印机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杜绝国外陈旧、淘汰的复印机涌入国内市场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原则上不得登记供销售用二手复印机进口。
自1996年1月1日起,各海关对此文附件中所列产品税号,一律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但对在1995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明”及“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货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为有效,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附件: 转为进口登记产品的税则号
95版H.S码 96版H.S码1、水力旋流器 84741000847410002、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847410003、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其中: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847410004、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847720905、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847720906、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848010007、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851521008、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851521009、复印机将原件直接复印的(直接法)单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10090091190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的(间接法)单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20090091290其他单色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0090092190单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0090092290单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009009309010、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84158300841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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