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故事 发表于 2021-2-22 16:14:18

个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2020年职务晋升但是工资未确定,每月实际收入8000元(老工资),其中有1000元车补可以填入到税前扣除里。2021年1月工资确定为每月8500元(新工资),且其中没有了可以免税的1000元车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那么王某是不是就等于2020年每个月少报了1000元收入?请问出现这种情况2021年1月该如何报税,是从2020年1月开始更正申报还是等2021年3月让其汇算清缴?

庚鑫专栏 发表于 2021-2-22 16:14: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应该分析王某2020年所取得车补1000元是否可以免税,具体要查询当地的规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区或计划单列市出台有车补和通讯补助的税前扣除的金额标准,但是也有极少数地方至今没有出台过标准。

如果王某取得车补符合免税的规定,当然就不需要更改,2021年执行新的工资收入标准后就按照新标准申报即可。

如果王某2020年取得的车补不满足免税的标准,或虽满足免税标准但是税前扣除金额超标的,原则上属于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金额错误,个人应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包括月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多数是采用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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