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销售佣金需要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销售佣金需要代缴企业所得税吗?对于提问中的“境外企业”,我们暂且默认为非居民企业。
一、非居民企业如果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常设机构的,且税务机关没有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支付方可以不扣缴企业所得税,而是由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自行申报。
二、非居民企业如果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
非居民企业如果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需要先判断非居民企业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如果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支付方就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佣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劳务报酬。
如果在服务期间,境外企业没有派人入境,其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服务期间,境外企业有派人入境,其服务不算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说明:如果境外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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