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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