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字42号 2000-03-21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附件: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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