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折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让,一般都是销售完成后,因为一些原因给予购货方给予一定货款减让(少收货款或返还部分货款),包括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
销售折扣,通常是发生在销售前,所以很多时候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或者销售金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为,销售折让发生时,通常已经按照折扣前的金额开具了发票或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申报了增值税等。
根据规定,对于因质量原因的折让、销售量达成任务的返利等,在实际发生时应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并冲减当期的应税收入,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同时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如果没有开具红字发票,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与返利等,不得冲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果是现金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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