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2-19 10:31:16

【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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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1.2.9~

1、《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10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1-01-07)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8、《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
一、对《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10、《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暂缓新疆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新疆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新疆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暂推迟至2021年3月下旬举行。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具体确定考试时间,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11、《科技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孵化载体体系化、专业化发展,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更高水平迈进,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北京天亿弘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智谷大健康产业园等133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
一、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
二、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

1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一、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二、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向海关、税务提供验核岛内居民资格、旅客离岛、购票等相关信息及联网环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2021-02-02)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1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
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2021-02-03)起执行。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17、《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8、《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203〕》: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10203〕新版发布,删除〔20210118〕和〔20210126〕旧版。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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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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