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2-19 09:50:33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2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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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2月①)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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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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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在2021年1月份所属期申报个税时直接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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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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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员工为此次疫情进行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结转下月扣除,还是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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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申报时任职日期在系统都已填写,但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一直提示未填写,申报不通过,如何处理?
答:办税人员可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人员信息采集】菜单补充“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字段,保存后重新报送人员信息并获取反馈;报送成功后,在【综合所得申报】菜单→税款计算界面,点击重新计算;算税成功之后,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蓝色的【发送申报】按钮,重新发送申报表,等待30秒获取最新的申报反馈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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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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