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人社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10号)和《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
附件: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102/12/6e0d19c6-ea3d-453f-adbb-7bec193f7278.gif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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