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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巩固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的成效,确保存量房价格评估工作后期管理的科学、规范、持续,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8日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的成效,确保存量房价格评估工作后期管理的科学、规范、持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鹰府办发〔2012〕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量房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基础数据补充、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调查、评估模型调整、计税价格下浮幅度调整、房地产估价技术运用结果上报、系统数据维护与保密等。
第三条 基础数据补充
1.遗漏数据补充。核价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归集核价系统遗漏数据,对与系统不匹配的交易存量房要逐笔登记其坐落地点、栋号、所在评估分区,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报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市局,由市局通知评估机构统一对遗漏存量房楼盘进行数据采集和总体测评,补充完善核价系统。
2.新增数据补充。对于新建楼盘,房地产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新建楼盘房产证办理情况,将相关信息在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市局,由市局通知评估机构统一对新增存量房楼盘进行数据采集和总体测评,补充完善核价系统。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调查
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环比变动情况、原同一评估分区内重大价格影响因素变动情况调查。
1.房地产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完成季度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每月环比变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主要通过“两业税收管理系统”采取数据比对的方法进行。
2.核价工作管理人员应在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完成核价系统原同一评估分区内重大价格影响因素变动情况调查。
3.县(市、区)局税政部门负责汇总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并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第五条 评估模型调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评估模型调整:
(一)当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以上;
(二)同一评估分区内出现重大价格影响因素变动情况的;
(三)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发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县(市、区)局应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通知评估机构调整评估模型。
第六条 计税价格下浮幅度调整
鹰潭市区核价系统核定计税价格下浮幅度由市局提出具体意见、贵溪市、余江县核价系统核定计税价格下浮幅度分别由贵溪市局、余江县局提出具体意见,由市局统一报省局批准后执行。2015年1月1日前,各地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技术运用结果上报
存量房税收征收人员负责房地产估价技术运用结果统计,及时统计上月存量房税收情况比对表和制作分析报告,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统一报市局。市局办税服务厅存量房税收征收人员负责月湖区(含信江新区)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技术运用结果统计,并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将上月存量房税收情况比对表和分析报告报市局。
第八条 系统数据维护与保密
县(市、区)局应严格设定核价系统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数据查询和操作,非授权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查询计税价格。对依法取得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及数据保密,不得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严禁数据外泄,严禁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严禁向外界泄露计税价格区间范围,若发生核价系统泄密的行为,对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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