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利分配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企在国外上市,在中国涉及分部,中国籍的员工有股权激励,拥有股权,员工出售股权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按照20%的税率计提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持有国外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员工,出售股票所得还是按照20%计提个人所得税?
中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企业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属于来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需要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综上所述,由于股权激励属于跟工作相关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扣除按规定不超出限额的实缴税金。个人在年度汇算时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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