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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e7
发表于 2021-2-7 11:25:01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失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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