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保金政策汇编
目录:1楼: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
2楼:哈尔滨市残保金审核和征收时间、办理条件、计算方式
3楼:残保金审核方式及所需材料
4楼:现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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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及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4.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7.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8.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地方政策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48号)
2.关于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哈尔滨市就业安置比例为1.6%。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年审时间2021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日。【依据】关于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哈尔滨市残疾人到手工资≥1860),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残保金计算方式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工作不满1年的,应先将实际工作月份数折算成年,再乘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或当年注销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免征保障金。
审核方式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网上申报审核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http://1.190.246.3:6362/sbgl/a/login”网址,按照网上年审工作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如不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实地审核方式。
申报材料:<1>《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文末支持下载)<2>残疾人的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2018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 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哈尔滨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现行优惠政策1.分档减缴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黑财综48号)申请减免缓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书面申请、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财务会计报告,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保障金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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