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内发改高技字839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基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相关要求,现面向区内外公开征集2015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和要求
有意申报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3〕1481号,附件2)的规定,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金投资领域、地域和阶段
2015年重点围绕节能环保、生物(包括生物农牧业、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发起设立基金,基金投资方向必须集中在上述某一领域。基金投资于选定领域、内蒙古自治区地域内以及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均不得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基金应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二)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
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1.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正式提出申请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完成注册,基金申报材料应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人协议)、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管理架构和高管名单、激励措施等详细信息。
2..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正在或曾经管理其它基金的,应详细说明对申报基金的独立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体实际管理团队和人员分配等,同时说明管理其它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每只基金名称、注册地、主要投资方向、规模、当前实缴资本、投资项目情况等,并附承诺在申报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它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东会(合伙人大会)决议。不支持对项目无实质决策权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不支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总部集中决策,且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3..基金管理团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合作经历。申报材料中应附主要管理人员详细资料及履历、管理各类基金情况、主要项目投资案例及参与程度,并提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作经历。主要管理人员应为专职,如有兼职人员,需提交该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同意兼职证明。
4..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
5..对于正在管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对基金70%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
1..基金应以社会出资人为主,基金总规模不得低于2.5亿元,每只基金国家出资和自治区出资原则上均为5000万元,社会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2..鼓励基金出资人多元化,不鼓励主要由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含各类园区、开发区投资公司)出资构成的基金。
3..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且确定,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相关要求。出资人为企业的,对基金的投资应获得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批准投资基金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出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相关财产或资金实力说明。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
4..出资人架构应清晰明确,详细披露。不鼓励出资人(或有限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对于采用合伙制架构的申报基金中的合伙制有限合伙人,其出资人应均为法人。不支持由各类信托计划/基金作为出资人的基金申报。
5..基金出资人及其出资设立基金的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券商直投、保险公司等其投资行为可能需受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的出资人,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
(四)基金管理和运行架构
1..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架构,应建立规范的出资架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
2..基金可采用分期出资方式,原则上首次出资应不少于基金规模的30%。
3..基金方案在设立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如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出资人变更导致50%以上社会出资额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4..基金申报时应选定一家在自治区开办相关业务并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的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
二、其他事项
1..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积极组织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申报准备工作。有意申报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按要求编制基金组建方案,经过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步审核或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申请。请于2015年78月131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八份,电子版光盘送一式两份)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呼和浩特市赛汗区敕勒川大街内蒙古发展改革委B座415房间)
2..我委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基金方案进一步完善后由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http://www.tax100.com/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附件1.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www.tax100.com/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附件2.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人 孙晓哲) (联系人 麦力斯)
(电话 0471—6659024) (电话0471—419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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