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 22:44:07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56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gt;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56号
全文有效
2000.05.25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2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并于每月13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表》(表样附后)及储蓄存款余额变化情况和利息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市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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