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政策,你不得不知道的二三事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你不得不知道的二三事
大家新年好!2021年到了,新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你们提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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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我们公司2021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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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2020年已经提交过声明了,今年还要再次提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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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财会新人,请问这个“加计抵减政策”要怎样享受?要怎么申报呀?
欲知答案,且听我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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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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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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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2021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并按规定提交了声明,2021年1月A企业进项税额为50万。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除了按照规定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50万之外,还可以再加计抵减50万×15%=7.5万的应纳税额!
怎么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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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适用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所有的进项都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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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怎么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经核算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每一年度都需要单独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0年已递交声明、2021年仍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2021年需再次提交声明。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强烈建议大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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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路径:
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选择“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
提交声明后如何申报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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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6-7行为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次,应将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入“本期发生额”,并据实填写“期初余额”等其他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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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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