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布,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提要此次修订重点体现四个方向: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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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修订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公布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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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的施工人员在格库铁路新疆段进行铺轨作业。新华社记者 丁磊 摄
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此次修订重点体现四个方向: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毕节税务
2021年第14期,总10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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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大批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税收快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修订
●一表看清:预缴可享受与汇缴才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事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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