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人社政策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部函[2000]84号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李威03
发表于 2021-1-28 18:30: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部函[2000]84号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部函[2000]84号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