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28 18:30: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部函[2000]84号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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