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可以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吗?
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会计处理是计入职工薪酬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吗?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都是有比例限制的,基数都是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是不包括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
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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