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补贴账务怎么处理?
经销商收到厂家的广告费补贴怎么处理?开什么票?对于商业企业收到上游生产厂家的各类补贴问题,有两个比较早的规定(依然有效),各地税务局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两个规定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备注:营改增后国税发136号中的营业税当然就是增值税了)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时间较为久远,但是依然有效。作为商业企业的经销商,应该认真比照执行,否则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的。
建议如下:
1、如果补贴的费用(与叫什么名次无关),跟销售额或销售量挂钩的,经销商就不要开具发票,应由厂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2、如果补贴的费用(与叫什么名次无关),不跟销售额或销售量挂钩的,由经销商开具服务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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