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赠送是不是计入财产转让所得?存货用于投资、赠送视同销售计入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赠送是不是计入财产转让所得?存货用于投资、赠送视同销售计入营业收入?一、固定资产不能“视同销售”,而只能“视同转让财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并列关系。
既然是并列关系就不能随便就不能混淆,因为混淆后就会带来错误的结果。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各位看官,注意看看,"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是不是会计处理的"存货"销售收入,而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销售"收入吧。
同样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再看看,"销售货物收入"不包括固定资产等,是不是全都集中到"转让财产收入"中来了呢?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定要结合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属于货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属于财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视同"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的后续影响本来前面已经讲清楚了二者的区别,固定资产抵债是不能"视同销售"的,可是还是有人对于为什么固定资产抵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为什么不能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而感到困惑,老彭就再深入解释一番。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额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因为我们需要注意申报表设计的逻辑关系,财产转让已经按照净额在其他报表中反映或者调整了,就不应该在A105010再次重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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