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合同未收款的工程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2020年10月份承接了一项工程,也没有签署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价,也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只是说等工程结束后由政府安排进行工程验收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截止2020年底,现在已经实际支付了工程成本80万元。本年马上结束了,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我公司采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1、增值税问题
根据描述,在工程建筑施工前、施工中都暂时还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只是口头约定等审计后支付,因此: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贵公司暂时还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合理确认建筑劳务的应税收入。由于贵公司尚未建筑合同,可以按照当地的建筑单价进行合理估计,已经支付的工程成本80万元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3、会计处理
会计上可以按照跟税务处理一样的办法,收入按照一定方法合理估计收入。已经支付的80万元作为成本。等审计开具发票才重新冲销与确认。
另一种处理办法就是,会计上暂时不估计确认收入,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在申报表上通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与成本。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本来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但是咨询问题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处理都会涉及到一种税会差异,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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