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计提的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固定资产,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计提的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固定资产,该怎么处理呢?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如果出现“专项储备”的余额不够冲减的话,说明企业提取不足。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因此,企业可以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保“专项储备”不出现负数以及满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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