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总公司与用户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总公司完成了大部分业务,分公司也派了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工作,发生了人工、差旅等费用,项目完工,总公司按合同总额给用户开具了发票,收入全部计入总公司,现分公司账面只有该项目的成本,没有收入,分公司是否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发票,将分公司完成的收入部分与总公司结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在其所在地缴纳税金。 分公司可以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不在同一个县(市、区),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在没有特殊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总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各自注册地申报纳税。
根据描述,总分公司在建筑施工方面,已经构成总分包的关系,分公司相当于是分包商。
分公司因为发生的成本而收到进项税额可以,同时应按照结算(进度)给总公司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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