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6 10:36:56

税委会〔2018〕27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委会〔2018〕27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