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6 00:15:27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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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②)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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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业务篇》明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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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明确:“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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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委托出租不动产,受托单位可以代其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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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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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男女双方在1-6月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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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一)》中明确: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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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充分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也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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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置的新车船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月份数。

例如:某车主2019.12.15,购买了排量1.8L小轿车(车船税税额为420元/年)一台,并在当日办理新车登记,同时购买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的有效期:2019.12.15—2020.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为:2019.12,即新车登记当月起,按月计算至年底,1个月的车船税。

该车的应纳税额:420/12*1=35元。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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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后续年度车辆的投保期间与车船税所属年度有何差异?
答: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报缴车船税。即纳税人每年缴纳的车船税均为当年度的税款。

例如:接上例,正常情况下,该车主在购买车辆的第二年,2020.12.15保险到期时续保,并由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则:

当日购买车险有效期:2020.12.15-2021.12.14;

而当日代收的车船税:2020.1.1-2020.12.3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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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续保时,保险公司提取不到2020年的车船税申报表,请问缴费人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目前,湖北省因疫情影响,2020年车险自动延期一个月,导致原2020年12月份保险到期的车辆,车险顺延至2021年1月。因此,该部分车辆在2021年1月续保时,保险公司将首先代收代缴当年度(2021年度)的车船税。同时,对于尚未缴纳的2020年度车船税,可在当日续保时一并补缴。如果2020年度申报表提取不到,请车辆所有人到车辆登记地税务大厅进行查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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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④)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②)

疫情期间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社会保险费类)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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