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1、设计是在境外发生的,产生的图纸资料所有权归境外公司所有,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
2、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非关联公司。
3、该合同项下除境外设计外还有境内现场服务,价格是分开的。
解答:
根据描述,由于境外企业保留了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因此境外企业在税法构成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不是设计服务。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07号 )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二、“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即便是设计服务,因为有境内服务,也需要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境外企业有人入境来提供服务,就不能构成“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提供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向中国政府依法缴纳增值税,支付方也应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
根据税法规定,境外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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