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收到全款后开具全额发票合理吗?
合同约定收到全款后开具全额发票合理吗?在交易中,双方签署合同,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谈不上合理与否的。
至于收取货款后,没有开具发票,人家只要是按照税务规定交了税,也谈不上违反税法规定,因为税法也允许企业申报“无票收入”,也允许销售方后面补开发票。
所以啊,需要想从供应方没有开具发票上找事,基本上是没有多大希望的。
本着诚信原则,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收到需方全额货款后,供方开具全额发票,那么需方(采购方)就应该及时支付剩余的尾款,然后再索取发票。
现在一直拖欠不付款,采购方已经违约在先,供应方反而有权起诉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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