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16〕94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扶贫开发办公室、国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769号)文件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16年6月30日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2015年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筹措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省级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其他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其中: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他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搬迁任务,上述资金不足时,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利息是指资金拨付到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和县级投融资平台后未立即使用所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依法办事,注重预防,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同级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资金的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移民、财政、发改、扶贫、国土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及必要的附属设施,旧房拆除奖励、复垦费用,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予以贴息。对因拖欠银行本息所产生的加、罚息不予贴息。
第二章 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 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原则。各级投融资平台应对资金开设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专帐管理,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绝,独立封闭运行。
第九条 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原则。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尽可能降低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专款专用原则。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各类资金,必须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必须用于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项目及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全过程监控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全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同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负有监管责任,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主要从合规性、计划性和及时性三方面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的情况。原则上省级财政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省扶投公司后,省扶投公司按照与县级投融资平台签订的《用款协议》,审核资金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到县级投融资平台;项目资本金拨付给省扶投公司后,省扶投公司应尽快按融资计划融资,在银行放款后10个工作日将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资金转拨到县级投融资平台。
(二)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支出、节余等是否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资金支付的程序、手续,包括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是否合规。
(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对中央财政贴息实行台账管理制度的情况,贴息资金应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贷款和贴息可复核、可追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扶贫办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督促县级对口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供项目资金拨付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受益对象情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督促省扶投公司及时拨付中央及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及时按照融资计划融资并转拨资金。
3.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的合规性负总责。负责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落实和监督。
4.省财政厅督促市县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拨付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每年省扶投公司的融资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督促省扶投公司按融资计划进行融资并及时拨付到县级投融资平台。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县级国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旧房拆除奖励、宅基地复垦费用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兑付,按规定进行奖励和补助。
6.省审计厅指导市县审计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
7.省扶投公司负责统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的各项资金,承担“统贷统还”责任。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的原则督促县级投融资平台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搬迁贷款发放及余额情况上报省扶贫办。
8.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相关县(市、区、特区)政府应当督促同级相关部门,参照省级部门分工,督促所属县级投融平台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依托现有的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等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监督与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报同步,监督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发改、扶贫、移民、审计部门和省扶投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省扶投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审计厅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搬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级投融资平台应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按同级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融资平台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分别负有全部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支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各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三)未按时还款造成加、罚息的;
(四)故意隐瞒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
(五)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擅自改变资金的范围和用途的;
(七)截留、挪用资金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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