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15年2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财预 1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定义、管理要求和认定予以明确,提出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消化措施和预算编制流程,为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和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效控制新增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等有关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参考和借鉴了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湖北省、福建省等省份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三、《办法》分几层结构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并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明确定义;第二、三章分别阐述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求;第四章提出消化结转和结余的措施;第五章明确结转和结余资金预算编制的流程;第六章为附则。
四、《办法》中关键点解读
(1)什么是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2)结转资金如何管理?
结转资金应与预算下达的项目和科目一一对应,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3)结余资金如何管理?
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或按程序报批后安排部门的新增支出。在未获批准前,部门不得动用结余资金。
(4)如何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
一是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二是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省级部门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必需的新增支出的建议。三是要求省级部门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应收回或核销的,及时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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