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财税〔2009〕43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