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黔财税 〔2009〕16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l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