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21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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