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18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略)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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