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黔财税〔2009〕3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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