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5 13:41:15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黔财税〔2009〕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21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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