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57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罩栅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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