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08〕16号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黔财税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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