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缴费人,这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你要了解!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23/312_1611331805792.png?width=1080&size=157594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作为刚刚加入税务部门的非税新成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吧~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23/454_1611331805931.jpg?width=615&size=36879
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概念?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从2014年5月开征,性质上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问|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指的是: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问|征收标准和计费依据?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
(2)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以矿产资源的销售额为基数计算开采期补偿费。
A.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B.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
C. 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排放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问|缴款期限?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问|优惠减免事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http://file.tax100.com/o/202101/23/570_1611331806042.png?width=161&size=7372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第8号)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14〕328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