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配套政策细则》的通知 静科委规〔2018〕1号
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企业: 《〈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
一、培育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制造类企业为2500万元—1亿元,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为1500万元—6000万元;2.制造类企业研发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高技术服务类企业研发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4.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5.企业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无产权纠纷;6.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且拥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好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等;7.已获得区级资金支持的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不能申报。(二)申报材料1.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培育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表》;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以及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5.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7.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业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进入两年培育期(即申报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5.培育期满后的四个月内,企业须完成验收材料一式四份的报送,逾期未报送验收材料的,将被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参加“培育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验收资格;6.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7.验收通过的企业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则被取消列为“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如企业需再次申请,则须两年后方能再次申请“培育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8.区政府批准后,列为“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9.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补贴资金标准:一次性50万元;3.已获得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仍可参加“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评选,如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五)申报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二、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1.上年度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2.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直接有关的上海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3.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取得专有权利后的5年以内,且无产权纠纷,主要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4.申请补贴支持时,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不超过5项;5.申请补贴支持时,只计算上个会计年度中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销售收入;6.每一项上海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在其有效期内的销售收入,只能申请补贴支持一次;7.已超出有效期的上海市高新成果转化项目不予支持。(二)申报材料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申请表》;3.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以及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5.上一会计年度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销售发票、相关销售合同或区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对该销售收入核准的有效凭证;6.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7.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有效证明;8.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项目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区级补贴支持不超过5项;3.同一项目补贴支持只能一次;4.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销售收入的1%比例给予补贴支持;5.补贴计算中,如出现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补贴支持;6.补贴资金最高标准: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不超过200万元。(五)申报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三、承担国家或上海市科技重大项目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在申请区级补贴前至上年度内须完成国家或市级对项目验收通过,在得到国家或市级支持的全部资金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2.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4.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的;5.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6.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7.承担上海市重大创新工程的;8.承担上海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9.承担其他国家或上海市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二)申报材料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承担国家或上海市科技重大项目申请表》;3.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有关承担证明,如:项目批文、项目验收证明等;5.有关拨款证明,如:银行到款凭证或拨款通知、文件;6.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项目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并得到市级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区按市级资金的10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有资金支持的,但市级没有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区按国家支持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4.对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区按市级资金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5.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支持不超过2项;6.补贴资金最高标准:每项不超过200万元。(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四、配套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申报市级项目时,需由区科委推荐,在申请区级配套前至上年度内须完成市级对项目验收通过,在得到市级支持的全部资金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支持的;2.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金支持的;3.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资金支持的(含技术创新项目、创投联动项目的投资前保障项目和投资后保障项目);4.获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资金支持的;5.获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6.获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7.获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支持的;8.获其他上海市科技创新项目(含企业)资金支持的。(二)申报材料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配套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3.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有关立项证明,如:项目批文、项目验收证明等;5.有关拨款证明,如:银行到款凭证或拨款通知、文件;6.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项目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配套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配套方式;2.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市级部门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市级部门支持的项目向区申请配套支持,区对同一项目只配套支持一次;3.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并有明确配套及比例要求的,区按市级要求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4.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并有配套要求,但没有比例要求的,区按市级资金的5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5.市级部门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但没有配套及比例要求的,且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的,区可按市级资金的3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6.配套计算中,如出现不足百元部分,不作配套支持;7.配套资金最高标准:每项不超过200万元。(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五、奖励获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申报市级项目时,需由区科委推荐,且在申请区级奖励前至上年度内须获得新认定或立项有效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获高新技术企业的;2.获上海市卓越创新(含试点)企业的;3.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的;4.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仅限第一完成单位);5.获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的;6.获国家或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7.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百佳、自主创新十强的;9.获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10.获优秀、合格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11.获其他国家或上海市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的。(二)申报材料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奖励获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申请表》;3.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获认定或立项证明,如:批文、证书、证明、有效凭证等;5.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认定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奖励方式;2.获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奖励5万元;3.获上海市卓越创新(含试点)企业的,区奖励5万元;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的,区奖励:国家级5万元、市级3万元;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区按国家和上海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6.获火炬计划项目的,但没有资金支持的,区奖励3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有资金支持的,区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的50%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7.获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但没有资金支持的,区奖励3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有资金支持的,区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的50%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区奖励2万元;9.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百佳、自主创新十强的,区奖励:百佳项目2万元、自主创新十强项目3万元;10.获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区奖励5万元;11.获优秀、合格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区奖励:优秀10万元、合格5万元;12.获其他国家或上海市科技类认定的企业与项目,区奖励:国家级3万元、市级2万元。(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六、支持参与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申报国家或市级项目时,需由区科委推荐,在申请区级补贴前至上年度内须完成国家或市级对该研发平台建设验收通过,在得到国家或市级支持的全部资金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认定为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2.认定为国家工程实验室的;3.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4.认定为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5.认定为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6.认定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7.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项目的;8.认定为其他国家或上海市实验室(研究中心、服务平台等)的。(二)申报材料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2.《支持参与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建设申请表》;3.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国家或市级有关认定的有效证书、凭证;5.国家或市级有关拨款证明,如:银行到款凭证,或拨款通知、文件;6.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认定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认定为以上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的,区按国家或市级支持资金1:1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认定为以上国家或上海市研发平台的,国家或上海市没有资金支持的,区给予补贴资金:国家级200万元,市级50万元;4.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补贴资金的项目,区按市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区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5.补贴计算中,如出现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补贴支持。(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七、支持举(承)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一)申报条件利用本区科技创新载体资源(含科技园区、张江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举(承)办各类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且单位诚信记录良好。在举(承)办活动前,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申请形式报区科委确认或推荐,在申请区级补贴前至上年度内须完成相关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举(承)办国家各类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2.举(承)办市级各类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3.举(承)办区级各类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4.举(承)办其他各类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二)申报材料1.《支持举(承)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请表》;2.证明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举(承)办活动所产生费用的详细目录清单或有效凭证;4.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举(承)办国家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举(承)办市级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4.举(承)办区级创新创业或科技类活动的,区按举(承)办活动综合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5.补贴资金最高标准: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八、鼓励科技企业参展及科技交流活动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且企业信记录良好。参加相关展览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动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申请形式报区科委确认或推荐,在申请区级补贴前至上年度内须完成相关展览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动的;2.参加由政府引导、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动的;3.参加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活动的;4.参加其他国内外相关展览展示及科技交流活动的。(二)申报材料 1. 登录“上海科技”(www.stcsm.gov.cn)→科技企业统计→在线受理→用户登录→录入科技企业统计内容; 2.《鼓励科技企业参展及科技交流活动申请表》;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参加活动的有关文件、有效依据或凭证等; 5.参加活动的有效票证;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1.企业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四)政策支持1.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贴方式;2.参加展览展示活动的,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贴;3.参加科技交流活动的,按实际发生交通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贴;4.补贴计算中,如出现不足百元部分,不作补贴支持;5.补贴资金最高标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超过10万元。(五)申报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九、资助专利授权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标准专利注册、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发明专利授权(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3.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适用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3.专利授权证书第一页复印件、有效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4.港澳台地区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5. 国外专利授权证书(适用国外发明专利);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政策支持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年人民币1000元年费资助,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5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资助;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元;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6.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1.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2.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优秀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获奖证书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政策支持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2.中国专利优秀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二、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4.该条政策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奖励均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则,不可重复奖励。(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一、培育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
(一)申报条件1.属于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6.企业诚信无不良记录。(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申请表》;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各类专利证书复印件;4.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5.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排序决定当年度的种子单位;3.评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政策支持对被列为静安区知识产权种子单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二、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一)申报条件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当年度获得下列称号之一: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二)申报材料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获得称号的文件(证书)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三)办理程序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奖励标准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人民币40万元;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60万元;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奖励人民币20万元;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6.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GB/T 29490-2013)并拿到证书。(二)申报材料
1.《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项目合同、发票复印件;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书复印件;5.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经专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接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或静安区政府关于行业或企业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静安区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评议项目通知、申报书及其他项目承接证明;4.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项目合同、发票复印件;5.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专家评审;3.评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经专家认定后,按项目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五、资助专利转化实施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承担专利转让、合资、入股评估费用的个人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1.专利转让、合资、入股有一方或专利合资企业在本区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专利转让、合资、入股已完成并有实际研发投入或生产的;3.专利转让、合资、入股完成日距评估日不满二年的。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实施申报表》、《静安区专利实施评估费清单》;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实施专利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当年缴费凭证复印件;4.专利权转让的,须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5.相应的评估凭证、合同证明文书、发票单据复印件;6.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对被认定实施专利转化的专利(专利转让、合资、入股),按实际评估费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1.作为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2.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决或裁决胜诉;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证书。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保护资助申报表》;《静安区专利保护诉讼费用清单》;2.企业营业、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4.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文书出具日期1年内);5.诉讼、取证等费用凭证复印件;6.参加专利保险并获保险赔偿的企业还需提供保险公司盖章的保险理赔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1.按一定比例资助经认定的诉讼、取证费用相加,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参加专利保险的专利需在办理完成保险理赔后申报资助,申报资助费与保险赔偿费不可重复。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保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依法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保单。
(二)申报材料
1.《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专利保险资助申请清单》;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3.专利保险单、专利保险清单及发票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3.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按照实际保费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年度在海关进行过知识产权备案。
(二)申报材料
1.《鼓励企业开展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一次性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元,每单位每年补贴总数不超过5件。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十九、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获得称号的文件(证书)复印件;4.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2.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社会征信和初审;3.初审通过后的名单,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5.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四)奖励标准对于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五)受理时间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二十、支持科技载体空间发展
(一)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该单位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静安区;2.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参加了上海市相关部门考评,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申请表中相关佐证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5.以上相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验看,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科委;2.区科委开展社会征信及初审;3.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区政府审批并拨付资金。
(四)政策支持
1.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通过上海市国际化、品牌化和专业化培育或培育引导的众创空间给予市级奖励的1:1予以奖励;3.对通过上海市科创中心组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市级奖励的1:1予以奖励。对参加上海市科创中心组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但未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区科委审核后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服务补贴;4.对高质量完成市创新创业大赛分赛点组织保障工作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工作成效和工作量给予市级奖励的1:1进行奖励;5.鼓励静安区众创空间联盟开展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沟通交流、宣传推广等服务活动;6.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按单个空间年租金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7.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租用云计算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按年租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8.对众创空间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法律、会计、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9.对注册在众创空间的企业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帮助或直接投资下获得投资的,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投资总额1%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 《〈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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