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的通知鄂国税征字275号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的通知
鄂国税征字27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4日
各旗(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分局、直属稽查局:
市局于二00六年下发了《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试行)、《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试行)》两个制度。通过3年来的运行,两个制度在推进依法制税、加强税源管理、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转变和端正税收管理人员、税收检查人员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税务机构内部职能转移、上级部门新规程、办法的制订出台,市局在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局相关部门充分研究,对两个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完善,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
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提升税收管理人员管户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
为提高税收管理员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意识,监督考核其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情况,减少和杜绝税收管理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同时防止和克服税收管理员为税不廉问题,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今后凡是经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税务稽查局或审计、财政等社会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就纳税人所发生的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由发生违法违规时间段内管户的税收管理员承担终身责任,并区分责任大小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所在旗区国税机关或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有关责任追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税收管理员调离原单位后,如果对其需要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由原所在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与调入单位协商解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所在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通知调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凡我市各旗区国税机关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包括内设的税源管理股和下设的税务分局、税务所,其所属的税收管理员均属于本制度管理范围。
三、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的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税源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各旗区国税局在城区要将税收管理员原则上划分为企业税收管理员和个体税收管理员;农村牧区因企业少、税源分散,可不做划分,但应明确管户责任。
(三)必须将管户分配到税收管理员。专人管户是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到人和管户终身负责的前提条件。
(四)各旗区国税局要按照税务人员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情况,把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同志选配到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同时根据每个人的特点确定其担任企业税收管理员或个体税收管理员。
(五)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纳税人中推行了《税源管理手册》管理办法。凡税收管理员下户开展工作,都要按规定将工作内容及情况在《税源管理手册》上进行记录。《税源管理手册》的记录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考核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情况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税收管理员实行管户终身负责制度的考核依据。
另外,在《税源管理手册》之后,又启用了《税收管理员手册》,由税收管理员自行将到企业的日常工作和对纳税户的宣传辅导情况登记在册,同时由纳税人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签字作确认,以示相应的宣传辅导到位。
四、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市局决定对以下工作内容由管户税收管理员实行终身负责:
(一)调查核实新办证业户税务登记的真实性,税种登记情况,有虚假情况应向相关岗位反馈并予以纠正。
(二)负责对管户进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和政策调整要及时通知有关纳税人按时执行,不得出现滞后和差错。
(三)及时掌握纳税人转制、破产、欠税等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情况,防止纳税人应纳税款和欠税流失。
(四)做好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严防纳税人在发票管理方面出现丢失、被盗、大头小尾和虚开等事件的发生。按市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中的补充意见在规定时限每次下户时,应提前对纳税户领购票本数量、节余票本数量做详细了解,下户后对纳税户使用发票的数量、节余票本数量与税务局领购数进行核对,对填开金额与企业同期帐面销售额和申报的销售额进行核对,对同期发票填开金额大于帐面销售额的有问题企业应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五)搞好所管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管工作,发现纳税人损毁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 加强对所管纳税人外出经营、停业、注销、非正常户的事后核查和片内漏征漏管户的检查清理,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和出现漏征漏管。
(七)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实地调查,准确采集要素数据,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自动生成定额,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实际。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及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八)根据新规程税收管理员岗位的职责,税务认定类管理事项、发票审批、发票类管理事项及税收优惠类管理事项均需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调查要深入细致、严格审核、依法办事,杜绝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申请项目资格或权益。
(九)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应该再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十)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所管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违章处理、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及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具体实施以上各项执法行为时必须程序操作规范、依据准确、文书使用恰当。
(十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124号)规定的划分原则,准确把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界限,凡属于涉嫌偷、逃、骗、抗税,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一律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税收管理员不得擅自检查处理。
(十二)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疑点问题一定要查清查透,不得敷衍了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书面报告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自行处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事后补充报告)。
(十三)日常检查中发现复杂疑难问题,因工作量大或业务水平低而无法完成,需要增加人力的;或因情况特殊、政策不明,需会议研究或请示上级明确的,应及时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税收管理员自负。
(十四)纳税评估要按要求进行,评估程序和文书使用要符合规定;经认定处理环节审核分析涉嫌偷、逃、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问题的,或经举证确认,证实确有偷、逃、骗税等疑点问题的,及时填写相关文书,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转稽查部门处理,不得擅自检查处理。
(十五)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并且要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各旗区国税局认为其他需要终身负责的事项。
五、免于责任追究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管理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或请示的问题未予明确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因不可抗力延误执法的。
(五)其他不应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
六、其他事宜
(一)本制度中所提税收管理员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各种建议和税源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交案件,所使用书面文书按《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征字354号)规定的文书执行。此外,税收管理员通过各种会议(包括税源分析例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其会议记录也视同税收管理员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问题的书面依据。
(二)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税收管理员的各种书面反馈单、移交其他业务部门的书面反馈单、有关会议记录、《税源管理手册》、《税收管理员手册》填用完毕,应在单位档案室分类、分税收管理员长期保存,以备对税收管理员所负责任进行终身考核使用。
(三)《税源管理手册》、《税收管理员手册》已于2005年下半年在全系统启用,具体使用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2009年6月1日始试行。
附件2: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质量,杜绝税务稽查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
为提高税务稽查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意识,监督考核其履行税务稽查职责情况,减少和杜绝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为税不廉行为,加大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质量的考核力度,今后税务稽查案件要实行由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全面负责,即选案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对所承办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案件质量要终身负责。也就是选案人员对举报、交办、转办或存在明显的偷逃骗税等疑点的案件没有列为稽查对象;稽查人员检查后还存在明显的偷逃骗税问题;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降低案件处理标准或力度;执行人员不采取执行措施或贻误案件执行时机造成查补税款流失;或稽查四环节人员私自压案、积案,以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经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税务稽查局或审计、财政等社会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经其他渠道反馈发现,除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重新检查处理外,同时要由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四环节有关人员负责,并区分责任大小按照《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所在旗区国税机关、市局稽查局或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有关责任追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税务稽查人员调离原单位后,如果对其需要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由原所在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与调入单位协商解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所在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通知调入单位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国税系统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全体人员。
三、负责内容
(一)选案环节承办人员应负责的内容
1.没有承办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协查等案件。
2.对已形成案源的被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向检查环节下达检查任务。
3.没有对已下达的检查任务实施跟踪考核或没有向领导反馈考核情况。
4.没有及时、真实反馈协查情况。
5.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检查环节承办人员应负责的内容
1.没有按照合法程序实施检查。
2.没有按照合法程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3.没有按照《稽查任务通知书》所列对象实施检查,私自积压案件,或私自确定稽查对象。
4.实施检查过程中取假证、或要求被查对象出具假证明。
5.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时敷衍了事,对账面明确反映的偷税等问题没有查深、查透,或由于引用政策造成少征、多征税款的。
6.没有如实地在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发现的全部问题。
7.没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法,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8.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审理环节承办人员应负责的内容
1.应审未审、私自积压案件。
2.对已处理的问题,证据不足,数字不准,依据不充分。
3.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处罚对象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虽已下达告知书,但未到期或未举行听证就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涉税案件应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除司法机关审查过不需移送的案件)
5.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环节承办人员应负责的内容
1.在规定时间内,未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私自积压案件。
2.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行手续。
3.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强制执行而未强制执行;虽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但延误时机,造成税款、滞纳金流失的。
4.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合法利益损害的。
5.没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法,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免于责任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2.经过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或集体会议决定的。
3.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4.因不可抗力延误执法的。
5.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
五、其他事宜
1.为能够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清楚区分检查人员的责任,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单位后,检查组长要按检查项目明确划分检查人员的工作任务;检查完毕填制《检查任务分工单》,由全部检查人员自行签字,不得代签。《检查任务分工单》附在《稽查任务通知书》之后,与检查资料一起存入稽查档案。(《检查任务分工单》式样附后)
2.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始试行。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户终身负责制度》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人员个案终身负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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